承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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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658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