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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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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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省内船舶营运证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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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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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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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审核意见。
2、配发责任:作出配发或者不予配发的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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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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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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