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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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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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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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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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 第 9号)第九条第五项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第四项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第四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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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审核意见。
2、决定责任: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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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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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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