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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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8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 第 9号)第九条第五项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第四项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第四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审核意见。 2、决定责任: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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