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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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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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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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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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以及年度审验制度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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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验责任:按照《承德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年度审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出租汽车进行年度审验
2、监督检查责任: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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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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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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