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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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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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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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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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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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依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2、决定责任;作出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或者不予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决定(不予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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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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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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