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75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事项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责任事项
1、审理阶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2、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 3、执行阶段: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