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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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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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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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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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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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理阶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2、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
3、执行阶段: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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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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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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