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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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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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许可事项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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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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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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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2、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经过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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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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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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