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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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7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2、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经过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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