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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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68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第五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实施登记备案制。经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实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项目质检机构登记备案,质检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检机构备案。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第38号;第二十九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2、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经过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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