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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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6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废钢船拆解完毕时,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2、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经过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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