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64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事项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五十六条 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2、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经过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