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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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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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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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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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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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2、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经过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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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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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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