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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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6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2、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经过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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