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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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5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主席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处理决定履行。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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