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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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5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处理决定履行。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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