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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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5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处理决定履行。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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