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54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事项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处理决定履行。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