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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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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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有公路工程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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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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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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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处理决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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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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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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