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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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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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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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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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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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处理决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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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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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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