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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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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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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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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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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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处理决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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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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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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