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4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处理决定履行。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