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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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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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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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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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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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处理决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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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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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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