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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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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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方案审查及监督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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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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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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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职责:受理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方案审查及监督验收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方案进行现场检查评估。
3、决定责任:对达到标准的方案下达审查结果,对竣工并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下达通过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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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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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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