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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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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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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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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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应实行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依据《中学德育大纲》和《小学德育纲要》施行。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办发〔2000〕28号;条款号:第16条;条款内容: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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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党委(党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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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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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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