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教育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3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事项
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表彰
行政主体
承德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依据文号:教基〔2017〕8号;条款号:第五条;条款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宣传师德标兵、教学骨干和优秀班主任、德育工作者等先进典型,引导教师争做“四有”好教师。 2.法律法规名称:《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依据文号: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条款内容: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3.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办发〔2000〕28号;条款号:16;条款内容: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落实“两审三公示”制度,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党委(党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