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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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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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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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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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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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表彰奖励要求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2、初审转报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并转报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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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推荐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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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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