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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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承德市体育局
实施依据

1、《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第十七条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体育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及时配合移交处理。 2、《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2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体育竞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全部材料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及时予以处理; 2、赛事公开责任:对市本级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3、审批责任:对依据相关规定需要市级别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的体育竞赛活动进行审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体育赛事监管责任的; 2、不依法办理体育竞赛审批手续的; 3、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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