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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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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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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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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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1987.2.1施行,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八条“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 “仲裁检定结果应经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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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计量纠纷当事人提出的计量纠纷仲裁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
2、审理责任: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并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3、裁决责任:审核仲裁检定结果,并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4、执行责任:仲裁生效后,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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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2、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3、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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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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