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公安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69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对外国人的遣送出境
行政主体
承德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2.执行责任: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的决定后,决定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当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馆、领馆,且我国与当事人国籍国未签署双边协议规定必须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请求。 3.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