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69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事项 |
实施交通管制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15条《行政强制法》 |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2.执行责任: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3.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