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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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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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扣车、扣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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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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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强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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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2.执行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3.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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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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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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