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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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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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暂存处置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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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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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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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接受备案阶段责任:接受企业暂存处置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相关情况备案;
2.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回收利用放射源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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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要求开展暂存处置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工作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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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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