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43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事项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
实施依据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1.未按照要求确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