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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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4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确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行政主体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条款内容: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责任事项
1.确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2、事后监管责任:对需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未按照要求确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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