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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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4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事项
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行政主体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查证责任: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正是否属实; 2.公开责任: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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