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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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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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现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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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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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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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违法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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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违法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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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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