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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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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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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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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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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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环境治理义务,或未达到环境治理标准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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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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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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