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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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权利事项违法行为,应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环节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