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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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标识、申报、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应急等污染防治要求的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2、《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或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具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二)不具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和脱水处理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利用和处置的;(三)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搬迁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址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监测、评估,或者造成原址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的;(四)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权利事项违法行为,应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环节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