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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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违反机动车、分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权利事项违法行为,应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环节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