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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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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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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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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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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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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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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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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