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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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不按人防部门的要求安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以及需要在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安装的通信工程,未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2.《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由人防部门按下述规定分别予以处理。拒不执行人防部门处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安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安装;通信工程未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建。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通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不善,造成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擅自拆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重新安装;擅自转让或租借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立即收回,并没收非法所得。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8.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9.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