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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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施依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依法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8.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9.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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