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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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1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十三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及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贮存、运输、销售和动物产品加工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99、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法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执行,本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