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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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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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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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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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第七条 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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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查各县(市、区)报送的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材料。
2、送达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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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省级评定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不予上报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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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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