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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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行政主体
承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冀民[2012]91号)第六条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通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后,提交的申请人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以及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和经专家组做出的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认定意见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根据指定医院检查结果,做出的是否符合的认定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批准申请人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意见。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通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带病回乡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充分听取指定医院、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合理意见,对不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条件而未中止其享受相关待遇的; 4、在带病回乡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