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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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检查
行政主体
承德市统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事项
1.检查告知:在实施检查前告知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行政主体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实施检查: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检查职权。 3.结果处理:检查结束后,依据检查情况反馈、公示检查结果。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告知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3.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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