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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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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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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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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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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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调查取证: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组成执法检查组,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2.作出决定: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3.告知送达: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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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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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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