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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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统计局
实施依据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调查取证: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组成执法检查组,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2.作出决定: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3.告知送达: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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