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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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4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对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及重大事项变更核准的初审
行政主体
承德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3.《承德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款。(同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司法厅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返还递交材料并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准予设立的,由省司法厅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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